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会同县政府门户网站 | 手机扫描本页二维码 | |
发文日期:: | 2015-09-30 | 主题分类: | 责任清单 | |
文 号: | 关键词: | |||
内容概述: |
一、部门职责(16项)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贯彻党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 研究提出全县卫生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 | |
2 | 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 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 |
拟定全县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的配套措施。 | |||
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合理化建议。 | |||
3 | 承担全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 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责任 | |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 | |||
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 |||
4 | 研究提出全县区域卫生规划工作 | 合理调配全县卫生资源、制定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服务标准,并保障实施。 | |
5 | 制定全县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 组织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 |
组织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顺利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 | |||
6 | 制定全县妇幼卫生工作规划和政策措施 | 组织指导重大公共妇幼卫生和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实施。 | |
7 | 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 制定全县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组织开展国家免疫规划工作 | |
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和干预。 | |||
大力开展全民健康教育 | |||
8 | 负责全县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 | 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和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及卫生从业人员执业标准 | |
规范医疗服务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服务监督考评机制 | |||
依法监督管理采供血和临床用血 | |||
9 | 规范全县卫生行政执法工作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 |
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 | |||
负责重大疾病防治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 | |||
10 | 负责全县卫生应急工作 | 制定卫生应急预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 | |
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 |||
制定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 |||
11 | 贯彻中西医并举的方针 | ||
推进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 |||
12 | 拟定全县卫生科技发展规划 | 组织实施卫生科技攻关项目,指导医学科技成果的普及应用工作 | |
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 |||
13 | 加强全县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 组织拟定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 | |
会同有关部门合力编制医疗机构编制标准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并组织实施 | |||
14 | 负责县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 负责县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 | |
15 | 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 承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 |
16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0项)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 县卫生局 |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编委办、县物价局,制定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方案,共同做好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价格机制、医保支付、监管机制等方面改革 | 《湖南省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卫体改发办〔2014〕2号) | |
县财政局 | 负责建立公立医院稳定、可持续的财政补偿机制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负责研究拟订适应医疗行业特点的公立医院人事薪酬制度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稳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水平,合理体现医务人员价值。深化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进收费机制创新,发挥医保控费作用 | ||||
县编委办 | 配合建立和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试点工作,逐步构建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探索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编制备案制 | ||||
县物价局 | 负责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完善公立医院价格机制 | ||||
2 |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 | 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协调医药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储备、协调和调运,保证供应 | ||||
县国土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 ||||
县交通局 |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保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 ||||
县水务局 | 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利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 ||||
县民政局 | 组织避灾安置场所建设和管理,负责灾民基本生活救助 | ||||
3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预防控制和应急医疗救治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的建议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
县委宣传部 | 加强与卫生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按照统一部署,组织协调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积极主动地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舆论引导,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防病知识普及工作 | ||||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 负责协调全县的医药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 | ||||
县教育局 | 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 ||||
县公安局 |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落实强制隔离措施,依法、及时、妥善处置有关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 ||||
县工商局 | 做好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 ||||
县民政局 | 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对生活困难群体实行社会救助和医疗救助。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 ||||
县财政局 | 保证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的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购置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 ||||
县交通局 | 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和消毒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 ||||
县农牧局 |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 ||||
县旅游商务局 | 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 ||||
县林业局 | 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 ||||
县药监局 |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 | ||||
4 | 食品安全监管 | 县卫生局 | 制定、公布、解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会同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食药监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粮食局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落实监测任务。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县质监局 | 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县药监局 | 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 | ||||
县农牧局 | 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它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县林业局 | 负责食用林产品在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县公安局 | 负责组织食品领域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 | ||||
县工商局 | 负责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 | ||||
县商务局 |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
县粮食局 | 负责监督检查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 ||||
5 | 医疗废物处置监管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对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 | |
县环保局 | 负责对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许可;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储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查处 | ||||
6 | 职业卫生监督监测 | 县卫生局 | 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及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认定及监督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医疗救治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监测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县安全监管局 |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核、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实施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管理,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 ||||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负责落实劳动合同、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和职业病工伤人员保障等工作 | ||||
县民政局 | 负责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保障工作 | ||||
7 | 学校卫生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组织查处学校违法违规行为。开展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监测;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学校传染病、常见病防控对策、措施;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制定学校传染病疫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和传染病疫情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
县教育局 | 配合卫生部门制定学校传染病防控对策、措施;督促落实学校传染病报告制度和防控措施;配合卫生部门监测辖区内学校疫情,适时发布健康提示;协助卫生部门做好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等工作;在学校开展卫生健康教育和宣传 | ||||
县商务局 |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出国劳务人员重大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 ||||
县药监局 | 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研制、生产、经营等环节的许可和监管 | ||||
县公安局 | 负责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 ||||
县农牧局 | 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机构购进、储存和药品质量监管 | ||||
8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使用行为监督管理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
县食药监局 | 负责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 | ||||
9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 | 县卫生局 | 负责全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县水务局 | 负责全县城市供水水质监督管理工作 | ||||
10 | 预防接种管理 | 县卫生局 | 负责第一类疫苗采购、分发、预防接种和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监管,疫苗储存、运输管理监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
县药监局 | 负责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监督管理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8项)
(一)医疗废弃物与院内感染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的控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网络信息系统监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不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了解掌握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院内感染控制情况;通过绿色医院创建等活动,检查医疗机构院内感染管理情况;县院感质控中心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综合、专科医院。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医院的综合管理、质量安全、技术水平进行等全面评价和监管,对医院进行定级、复核及不定期评价。
三、监督检查方式
四年一个周期的定期评审,同时实施动态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医院进行自查,上报自查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院等级评审标准》进行实地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各医疗机构在评审周期内根据自查结果,确定申报相应的等级,向其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上一周期评审后的总结报告、《河北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标准》自查结果、《河北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申请报告》。申报三级乙等及以上等级的医疗机构,由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报二级甲等及以下等级的医疗机构,由管辖的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于取得等级的医院,不定期开展等级评审“回头看”工作,对于评审的条款和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如达不到基本要求,责令整改1个月后全面复查。
(三)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的后续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严格贯彻执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做好依法执业,行为规范;健全并落实医院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特别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会诊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技术准入制度等;严格基础医疗和护理质量管理,强化“三基三严”训练;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坚持抗菌药物分级使用;加强临床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加强科学合理用血管理,保证血液安全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投诉检举查处。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定期检查主要按照年度医疗服务质量评价项目和评价医疗机构范围,每年委托省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办公室组织临床检验、麻醉、药事等质量控制中心组成的联合专家组,选择适当时间对不同范围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价;不定期检查主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相关专项活动要求,组织相应专业专家开展专项活动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对照目标责任书、评审标准、质量控制标准及其他规范或规定,对医疗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隐患由专家在现场反馈至医疗机构,并采取文件或会议的形式内部通报;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予以限期改正、通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执业行为不规范的医务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四)政府采购的监管(不含药品、耗材、信息化建设项目)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商和组织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投标商提供与政府采购有关的完整真实的材料;
(二)供应商履行合同的供应保障能力;
(三)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应货物情况;
(四)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进行采购;
(五)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和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3.评标的全过程录音录像。
(二)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和举报。
1.设置并公布信访、投诉和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警告,限期整改;
(二)停止或者取消交易资格;
(三)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如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和组织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医疗机构填报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计划表;
(二)社会代理机构组织政府采购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监督检查。
(二)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和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翻阅相关资料。
3.评标的全过程录音录像。
(二)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和举报。
1.设置并公布信访、投诉和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不符合采购条件的医疗单位退回申请材料。
(二)警告,限期整改。
(三)停止或者取消交易资格。
(四)公布违规单位和法人,如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严格按照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规定处理。
(六)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监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等。加强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管,对于维护依法执业秩序,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确保服务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无证或超范围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违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下,充分发挥县级卫生监督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的作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对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所组织实施,对辖区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以县为主,针对重大隐患问题、重大社会活动检查、上级交办事项等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大、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或由县卫生局组织力量查处。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根据群众投诉举报开展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以县为主,在相关资质证书发证前进行抽查、发证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督促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局。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机构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取证,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撤销执业资格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1、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2、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管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是指采用医疗辅助手段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和管理,对于保障人民健康,促进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检查对象
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机构。
二、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
(二)已被批准的机构,是否严格按照批准范围、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和伦理原则的规定开展业务,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三)是否存在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等行为;
(四)是否存在实施代孕技术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行为;
(七)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
三、监督检查方式
县卫生局根据全省规划的要求,做好本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机构的规划、遴选与推荐工作。凡未纳入地区规划、违反规划要求的机构设立申请,县卫生行政部门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
县卫生局统一负责全县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局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监督管理。
(一)全面检查:由县卫生局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辖区内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进行全面检查。
(二)专项检查:由县卫生局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专项整治行动办公室,重点结合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案件等,集中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县为主,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纳入日常卫生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在相关资质证书发放、校验前进行抽查,日常运行中开展监督抽查等。认真受理各类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工作要求,并正式印发部署。
(二)实施检查。按照检查计划,切实履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职责,落实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问题的机构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结果汇总。检查工作完成后,将检查情况上报县卫生局。
(四)通报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的情况,对检查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进行通报,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五)整改后处理。县卫生行政部门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落实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县卫生局。对违法违规的辅助生殖机构和人员,建立黑名单制度,规范行业秩序。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于有违法行为的,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可视情况采取警告、责令改正、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等措施。并根据检查情况,对机构和人员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非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或超范围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局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的;2、实施代孕技术的;3、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的;4、擅自进行性别选择的;5、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不健全的;6、经指定技术评估机构检查技术质量不合格的;7、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八)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类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各类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在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等与交易有关且完整真实的材料;全部网上采购交易,录入完整真实的交易价格及数量;严格按照采购目录进行采购;严格按照合同规定供应、配送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按规定验收回款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2、现场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网络监测跟踪评价:定期调取分析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数据,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
2、现场监督检查。
3、通过省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网络监测跟踪评价
1、分析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平台数据。
2、对照实际配送使用量数据和价格采集。
3、进行汇总分析。
(二)现场监督检查
1、现场检查。
2、询问相关人员,查看相关资料。
(三)通过省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接受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来访、信访等多种方式反映、举报。
1、在省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设置信访、投诉、举报途径。
2、组织开展检查核实。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警告,限期整改。
2、通报批评。
3、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
4、公布违规单位,并两年内不得参加集中采购。
四、公共服务事项(24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3.24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 开展防治结核病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2 | 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 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3 | 4.26全国疟疾日宣传活动 | 开展疟疾防范防治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4 | 5.15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 | 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5 | 9.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 | 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6 | 9.20全国爱牙日 | 开展爱护牙齿空腔保健宣传服务活动 | 县人民医院 | 8822717 |
7 | 10.8全国高血压日 | 开展防范治疗高血压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8 | 10.10世界精神卫生日 | 开展防治精神病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9 | 11.14联合国糖尿病日 | 开展防治糖尿病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10 | 4.15-21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 | 开展肿瘤防治宣传周服务活动 | 县人民医院 | 8822717 |
11 | 4.25全国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日 | 开展儿童预防接种宣传服务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12 | 爱国卫生月活动 | 整治环境,清除卫生死角,开展春季灭鼠等除四害活动 | 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 2605839 |
13 | “6.14”世界献血者日主题宣传活动 | 无偿献血宣传及无偿献血知识普及 | 医政科教股 | 8822836 |
14 | “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大型义诊活动周 | 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各种形式义诊活动 | 医政科教股 | 8822836 |
15 | 6.6全国爱眼日 | 保护眼睛、视力知识宣传及眼科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 医政科教股 | 8822836 |
16 | 3.3全国爱耳日 | 耳聋预防、康复公众宣传及相关咨询、义诊等活动 | 医政科教股 | 8822836 |
17 | 9.12预防出生缺陷日 | 宣传预防出生缺陷知识 | 妇幼保健院 | 8822854 |
18 | 8月份第一周母乳喂养宣传周 | 宣传母乳喂养知识 | 妇幼保健院 | 8822854 |
19 | 食品安全宣传周 | 宣传食品安全防范知识 | 法制监督股 县卫生监督所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36 |
20 | 4.7日世界卫生日主题宣传活动 | 结合年度世界卫生日主题和我国的宣传主题,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引起公众对卫生和健康工作的关注,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强调健康对于劳动创造和幸福生活的重要性 | 法制监督股 | 8822836 |
21 | 5.31世界无烟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围绕世界和我国宣传主题,密切结合我省年内工作重点,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以提醒公众吸烟有害健康,呼吁全世界吸烟者主动放弃吸烟,号召所有烟草生产者、销售者和整个国际社会一起行动,投身到反吸烟运动中去,为人类创造一个无烟草的环境 | 法制监督股 县卫生监督所 | 8822836 |
22 | 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开展饮用水卫生安全宣传周活动 | 法制监督股 县卫生监督所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36 |
23 | 世界艾滋病日主题宣传活动 | 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
24 | 世界防治麻风病日 | 开展防治麻风病主题宣传活动 |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8822871 |